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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基金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15

台职基金〔202210


关于印发《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

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位理事、监事、各工作部: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624日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等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协议等。  

第二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法人代表章和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保管使用。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六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七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三章  用印审批

第九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统一核稿、理事长签批后,方可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职基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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