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职基金〔2022〕12号
关于印发《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
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位理事、监事、各工作部: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6月24日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各类基金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地校友会、校友、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各界向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发展基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类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学校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学校成立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与基金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严格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等)。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八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基金会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有的基金捐赠金额。捐资自愿,不分多少。一般情况下,个人捐资100元为起点,团体捐资1万元为起点。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基金。
第九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均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十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1.捐赠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含10万元人民币),颁发捐赠证书及“金质”纪念牌。
2.捐赠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3.所有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都在基金会相应网站上公布,并建捐资名册存档。
第十一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助学金、专项基金等,如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以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赠,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的基金。
第十二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赠均应纳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基金会下设项目管理部,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各项基金由基金会财务管理部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日常报销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于每年年底向理事会提交本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基金的适用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包括:
1.奖励优秀教师、学生和热心襄助教育事业的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资助贫困学生。
2.资助校园环境、建筑物、教学与科研设施的建造与改善。
3.资助教学、科研项目研究及著作出版。
4.支持召开学术交流与合作会议,资助优秀师生出国深造交流、参与国际学术合作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5.支持学校人才引进,包括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等。
6.资助有益于师生综合素质提升的名项活动。
第十七条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资助,金额较大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和项目管理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资助项目方案,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后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和项目管理部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捐赠人单独捐建的或者主要捐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但是命名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严格按《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基金因协议期满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并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项目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可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以基金会名义签署。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或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